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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125号

宋守平与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守平,薛鹏,刘尧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125号

原告:宋守平,农民。

被告:薛鹏,教师。

第三人:刘尧民,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

原告宋守平与被告薛鹏、第三人刘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宋守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守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守平负担。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魏 星

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