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125号
原告:宋守平,农民。
被告:薛鹏,教师。
第三人:刘尧民,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
原告宋守平与被告薛鹏、第三人刘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宋守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守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守平负担。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魏 星
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