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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234号

原告冯玉香诉被告洪艳梅、焦金法、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冯玉香,洪艳梅,焦金法,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234号原告冯玉香,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董凤坤,通辽市148协调法律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艳梅,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第三人焦金法,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第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1142117517483X4(7-12),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环宇,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冯玉香诉洪艳梅、焦金法、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德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冯玉香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冯玉香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玉香负担。

审判员  李德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 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