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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5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吉俊强、尹秀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吉俊强,尹秀丽,杜以政,吴大雷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5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责人汪鸿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红,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吉俊强。被执行人尹秀丽。被执行人杜以政。被执行人吴大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楚州支行与吉俊强、尹秀丽、杜以政、吴大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吉俊强、尹秀丽、杜以政、吴大雷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爱明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