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6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国章,男,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任岩,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国章因与被上诉人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郭勇于2016年8月22日以“高国章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郭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郭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上诉人郭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上诉人郭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豫元
审 判 员 张静超
代理
审判员 王杨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蕾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