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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161号

黄阳辉与程立忠、张国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阳辉,程立忠,张国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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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161号

申请执行人:黄阳辉,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程立忠,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张国绍,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阳辉与被执行人程立忠、张国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程立忠、张国绍应支付货款116718元并以实欠款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867.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程立忠在西樵镇大同村有股份分红或其他收益、被执行人张国绍在西樵有股份分红或其他收益,本院依法向上述两村委会送达了提取被执行人股份分红及其他收益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送达了提取股份分红及其他收益的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张文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佳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