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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执2657号

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玉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玉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5民初012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玉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玉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玉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唐玉忠(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1×××30的存款人民币149569.3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