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刑初289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文,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8月31日被烟台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6月5日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文犯盗窃罪、卞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卞某某脱逃,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卞某某中止审理,对被告人张玉文犯盗窃罪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玉文采取断线钳掐车锁之手段,先后在莱州市教育路小区等地多次盗窃山地自行车共计27辆,涉案金额人民币64071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水利局家属院楼洞内,盗窃管某某红色公爵600型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208元。2、2015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明星网吧门前,盗窃孙某某美利达牌公爵500浅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978元。3、2015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千慧辅导班门前,趁无人之机,盗窃孙某捷安特牌ATX830S型黑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275元。4、2015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心雨网吧门前,盗窃宋某某一辆白色公爵600型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张玉文经卞某某介绍,将其车低价卖给王某甲。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975元,案发后王某甲已将其车退还原主。5、2015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新华书店门前,盗窃范某某千里达牌M136型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274元。6、2015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吴某某捷安特牌ATX777型红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698元。7、2015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王某乙美利达牌公爵300型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664元。8、2015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动感地带网吧门前,盗窃胡某某捷安特ATX777型红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398元。9、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新新网吧门前,盗窃李某某美利达公爵550型蓝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820元。10、2015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宾馆院内,盗窃王某丙捷安特牌ATX777型蓝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398元。11、2015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赵某某捷安特牌ATX830S型黑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252元。12、2015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恒德书店门前,盗窃郝某甲捷安特牌XTC820蓝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009元。13、2015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贾某某捷安特ATX830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张玉文经卞某某居间介绍,将其车销赃给王某甲,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2183元。案发后王某甲已将其车退还原主。14、2015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毛某某捷安特牌XTC750型蓝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438元。15、2015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银资大厦门前,盗窃王某丁捷安特ATX810型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439元。16、2015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名策教育门前,盗窃张甲捷安特牌ATX777型蓝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398元。17、2015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正能量健身馆门前,盗窃王某戊崔克4300型蓝黑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154元。18、2015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预谋后携带断线钳至菜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任某某美利达牌挑战者650型黄灰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依法扣押,现已返还原主。19、2015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蔡某某美利达牌挑战者550型黑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299元。20、2015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趁无人之机,采取断线钳抬车锁之手段,盗窃张甲甲捷安特牌ATX730型黑橙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649元。21、2015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新新网吧门前,盗窃宿某某捷安特牌ATXSE2黑红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224元。22、2015年8月15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爱尚网咖门前,盗窃周某安特牌ATX777型黑色山地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张玉文经卞某某居间介绍,将其车销赃给王宝栋,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249元。案发后,王宝栋已将该车退还原主。23、2015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郝某乙捷安特牌ATX770型红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429元。24、2015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新华书店门前,采取断线钳掐车锁之手段,盗窃王某己捷安特牌ATX777型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968元。25、2015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大众网吧门前,盗窃姜某美利达牌公爵600型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572元。26、2015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大众网吧门前,盗窃张甲乙美利达牌工具600型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572元。27、2015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杨某某捷安特牌ATX777型蓝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848元。被盗车辆案发当日被依法扣押,现已返还原主。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玉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断线钳掐车锁之手段,先后在莱州市教育路小区等地多次盗窃山地自行车共计27辆,涉案金额人民币6407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返还失主。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水利局家属院楼洞内,盗窃管某某红色公爵600型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208元。2、2015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明星网吧门前,盗窃孙某某美利达牌公爵500浅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978元。3、2015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千慧辅导班门前,趁无人之机,盗窃孙某捷安特牌ATX830S型黑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275元。4、2015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心雨网吧门前,盗窃宋某某一辆白色公爵600型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张玉文经卞某某介绍,将其车低价卖给王某甲。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975元,案发后王某甲已将其车退还原主。5、2015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新华书店门前,盗窃范某某千里达牌M136型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274元。6、2015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吴某某捷安特牌ATX777型红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698元。7、2015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王某乙美利达牌公爵300型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664元。8、2015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动感地带网吧门前,盗窃胡某某捷安特ATX777型红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398元。9、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新新网吧门前,盗窃李某某美利达公爵550型蓝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820元。10、2015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宾馆院内,盗窃王某丙捷安特牌ATX777型蓝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398元。11、2015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赵某某捷安特牌ATX830S型黑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252元。12、2015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恒德书店门前,盗窃郝某甲捷安特牌XTC820蓝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009元。13、2015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贾某某捷安特ATX830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张玉文经卞某某居间介绍,将其车销赃给王某甲,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2183元。案发后王某甲已将其车退还原主。14、2015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毛某某捷安特牌XTC750型蓝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438元。15、2015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银资大厦门前,盗窃王某丁捷安特ATX810型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439元。16、2015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名策教育门前,盗窃张甲捷安特牌ATX777型蓝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398元。17、2015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正能量健身馆门前,盗窃王某戊崔克4300型蓝黑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154元。18、2015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预谋后携带断线钳至菜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任某某美利达牌挑战者650型黄灰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依法扣押,现已返还原主。19、2015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蔡某某美利达牌挑战者550型黑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299元。20、2015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趁无人之机,采取断线钳抬车锁之手段,盗窃张甲甲捷安特牌ATX730型黑橙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649元。21、2015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新新网吧门前,盗窃宿某某捷安特牌ATXSE2黑红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3224元。22、2015年8月15日中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爱尚网咖门前,盗窃周某安特牌ATX777型黑色山地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张玉文经卞某某居间介绍,将其车销赃给王宝栋,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249元。案发后,王宝栋已将该车退还原主。23、2015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郝某乙捷安特牌ATX770型红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1429元。24、2015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新华书店门前,采取断线钳掐车锁之手段,盗窃王某己捷安特牌ATX777型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968元。25、2015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大众网吧门前,盗窃姜某美利达牌公爵600型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572元。26、2015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大众网吧门前,盗窃张甲乙美利达牌工具600型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572元。27、2015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玉文至莱州市印象城门前,盗窃杨某某捷安特牌ATX777型蓝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其车价格为人民币2848元。被盗车辆案发当日被依法扣押,现已返还原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断线钳一把,证实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2、书证(1)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证实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和被告人归案情况。(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证实涉案赃物情况及部分赃物已发还失主的事实。(3)嫌疑人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张玉文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8月31日被烟台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6月5日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1日减刑释放。(4)山地自行车买卖收据一宗,证实被盗部分山地自行车购买价格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张乙、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均在莱州市教育路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8月28日17时许,二人在印象城超市停车场看到一名男子很像前段时间在教育路小区偷山地自行车的男子。二人上前将其男子抓获报警的事实。(2)证人侯某甲、邱某、潘某某的证言,均证实通过他人得知一个卖二手山地自行车的男子手机号码。2015年7月份许,侯某甲以500元、800元价格向该男子购买了二辆山地自行车;以2015年6月份许,邱某400、600元价格向该男子购买了二辆山地自行车;以2015年6月份许,潘某某以500元向该男子购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情况。(3)证人管某某、孙某某、孙某、宋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王某乙、胡某某、李某某、王某丙、赵某某、郝某甲、贾某某、毛某某、王某丁、张甲、王某戊、任某某、蔡某某、张甲甲、宿某某、周某、郝某乙、王某己、姜某、张甲乙、杨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盗山地自行车的时间、地点、型号情况。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一宗,分别证实邱某、侯某乙、潘某某、王某甲、王宝东均辨认出卖给他们涉案自行车的人就是被告人张玉文。5、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了本案赃物价值情况,被盗27辆山地自行车的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64071元。6、被告人及涉案人供述(1)被告人张玉文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起,其在莱州市印象城商城门前、千佛阁大众网吧等地,盗窃了大约二三十辆山地自行车,与上述事实、证据均相符。(2)涉案人卞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起,明知张玉文盗窃自行车,卞某某先后居间介绍王某甲、王宝栋(王健)购买张玉文所盗赃车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文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玉文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玉文退赔被害人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零八元、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八元、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七十五元、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四元、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九十八元、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四元、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九十八元、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元、王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九十八元、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二元、郝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零九元、毛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三十八元、王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三十九元、张甲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九十八元、王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四元、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二百九十九元、张甲甲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九元、宿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二百二十四元、郝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九元、王某己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九百六十八元、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七十二元、张甲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七十二元(均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黄照亮
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
人民陪审员 彭焕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