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81号罪犯林国华,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夷山人。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共获达标分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俏
审 判 员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