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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351号

吕子霞与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子霞,张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4351号原告吕子霞,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张楠,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吕子霞与被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栾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子霞、被告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子霞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张楠向原告吕子霞借款20,000元,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楠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楠辩称:无异议。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据,证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证据二、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汇款20,000元。被告张楠对原告吕子霞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均无异议。被告张楠未向法庭举示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关联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张楠向原告吕子霞借款20,000元,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吕子霞与被告张楠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按原告主张及时还款,现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吕子霞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楠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栾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