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548号原告杭州多瑙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163203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109-1室。法定代表人金建荣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1117943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汀、丁佳丽,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靖,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关海,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多瑙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多瑙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多瑙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金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多瑙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乐音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