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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509号

原告四川滨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滨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509号

原告:四川滨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解放桥*组***号。法定代表人宋敏。委托代理人税丹,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鸿鹤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光。

被告: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鸿鹤坝。法定代表人马光。

原告四川滨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四川滨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滨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滨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计2373元,由原告四川滨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