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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555号

申请人张艳丽与被执行人王海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丽,王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女,蒙古族,住所地锡林郭勒多伦县.被执行人王海龙,地址通辽市扎鲁特旗。委托代理人王永恒,律师申请人张艳丽与被执行人王海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51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海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海龙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海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海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敬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