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旬邑县郑家镇人。被执行人宫某,男,汉族,旬邑县城城关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爱民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范 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