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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第277号

郑某与宫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旬邑县郑家镇人。被执行人宫某,男,汉族,旬邑县城城关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爱民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范 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