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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017号

张玉情与梁淑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玉情,梁淑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017号原告张玉情,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梁淑丽,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星、李军,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情诉被告梁淑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情负担。

审 判 长  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都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