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017号原告张玉情,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梁淑丽,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星、李军,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情诉被告梁淑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情负担。
审 判 长 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都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