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677号原告刘某,村民。被告徐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苏朝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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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677号原告刘某,村民。被告徐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苏朝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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