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农机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徐利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梦工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研发楼5楼520-523室。
法定代表人:张萌娜,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梦工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8月30日,被执行人杭州梦工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000元、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利息损失(以本金7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自2016年2月21日起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梦工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梦工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杨年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