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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641号

郭桂芝与穆永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郭桂芝,穆永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641号

原告:郭桂芝,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永春,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桂芝与被告穆永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单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