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641号
原告:郭桂芝,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永春,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桂芝与被告穆永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单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