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65号申请执行人石瑛,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周奇,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黄洪亮,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周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邵国情,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孟建昌,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石瑛与周奇、黄洪亮、周琛、邵国情、孟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88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石瑛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9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瑛发现被执行人周奇、黄洪亮、周琛、邵国情、孟建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