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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31刑初5号

被告人戈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白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331刑初5号公诉机关白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戈某,男性,1997年12月21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牧民,捕前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玉县看守所。藏语翻译仁青罗布,白玉县人民法院干警。白玉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征求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戈某到庭参加诉讼,仁青罗布作为藏语翻译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戈某于2016年5月20日凌晨2时33分到白玉县河东街台球广场下面的意诚宝藏民族用品店实施盗窃,窃取佛珠2串、烈恰1个、洛绒1个、琼1个、硬币1枚、节次1对,事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戈某将窃取的“节次”1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在昌台开铺子的扎某;1串佛珠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在昌台经营汽修生意的扎某;1串佛珠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泽某;烈恰1个、洛绒1个、琼1个、硬币1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牛某。经鉴定,以上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165元。白玉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指控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在案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戈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戈某庭审中无辩解意见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戈某穿过白玉大桥下公共厕所旁的巷子来到位于河东下街的意诚宝藏民族用品店,用力将意诚宝藏民族用品店的卷帘门拉开至可使正常成年人大小钻进的缝隙,然后通过该缝隙爬进店内并偷走摆放在玻璃柜里的菩提佛珠2串、烈恰1个、洛绒1个、琼1个、硬币1枚、节次1对,事后经原路返回逃离作案现场。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6)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标的价格:61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物证,返还清单,鉴定意见书,现勘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尼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戈某的供述与其它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物,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二、涉案物品佛珠两串(一串108颗,一串106颗)、烈恰一个、洛绒一个、琼一个、硬币一枚、节次一对,返还给被害人尼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益西尼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婧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