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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100号

杨景厚与康思城、张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景厚,康思城,张宝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杨景厚,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康思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宝宝,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杨景厚与被告康思城、张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景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景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厚撤回对被告康思城、张宝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3元,由原告杨景厚承担。

审判员  黄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