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杨景厚,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康思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宝宝,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杨景厚与被告康思城、张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景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景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厚撤回对被告康思城、张宝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3元,由原告杨景厚承担。
审判员 黄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