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刑更1161号罪犯徐小华,男,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09)郯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小华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徐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3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30日至2025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自富
审 判 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