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23民初1980号
原告:库车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黄河路86汽车城B-4号展厅。
法定代表人:谢建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燕,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都萨拉木肉孜,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库车荣光食品饮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伊西哈拉镇马扎甫塘村2组88号。
法定代表人:包全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包全荣,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
被告:孙桂霞,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库车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诉被告库车荣光食品饮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包全荣、孙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永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燕、阿布都萨拉木肉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光公司、包全荣、孙桂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剩余车款46914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8765.8元(469146元×24%÷12个月×2个月=18765.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被告在我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X5型越野车,费用共计852800元,对此费用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购车款项于2016年3月3日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车款,对剩余的469146元被告以开空头支票方式故意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荣光公司、包全荣、孙桂霞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被告包全荣在原告安达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X5型越野车,车辆价格825000元,被告包全荣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元,双方约定车款于同年3月3日付清。因车辆系赊账购买,被告荣光公司、包全荣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2016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23550元。对剩余的车款,被告荣光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69146元的转账支票。因被告荣光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原告持转账支票到银行进行交换时发现该支票不能交换。另查明,被告荣光公司的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包全荣。被告包全荣、孙桂霞之间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欠款协议、借款合同、转账支票、手机短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原告以欠款协议、借款合同等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原告与被告荣光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形成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拒付剩余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荣光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全荣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未向本院递交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故被告包全荣应对被告荣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包全荣和被告孙桂霞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包全荣所负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车款46914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8765.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荣光公司、包全荣、孙桂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库车荣光食品饮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库车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车款46914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8765.8元;
二、被告包全荣、孙桂霞对被告库车荣光食品饮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8618元,减半收取计4309元,由被告库车荣光食品饮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包全荣、孙桂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永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晏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