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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427号

尹义红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427号被执行人尹义红,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泗水县,2015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尹义红盗窃罪一案的(2014)市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