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3民初1011号

丁记栓与张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011号

原告:丁某某,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

被告:张某,住新疆昌吉市长宁南路。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19.4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长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