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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1751号

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1751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愈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和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愈祥及被告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支付物管费欠款150万元及违约金299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答辩要点: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但原、被告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对账数额没有算清楚,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水星楼商业购物广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对水星楼商业购物广场进行物业管理,管理面积为139290.45㎡,委托期限33个月,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每月100000元,次月3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用,逾期15日委托人每日承担0.1%的滞纳金……。”2016年1月28日,双方另行签订《物业服务临时委托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延至2016年12月31日,服务面积98558.04㎡,《水星楼商业购物广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业务,被告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至2015年3月,其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告致债务催讨函及同日向其法人股东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希望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敦促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积极支付物管委托费用的公函》,此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遂具状向本院起诉,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星楼商业购物广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临时委托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拖欠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计1500000元,应当负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的义务。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日0.1%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63元,减半收取9281.5元,由被告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小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