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6278号
原告:东莞市鼎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金朗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00732766。
法定代表人:蔡日通。
委托代理人:李柏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龙湖28区A-05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258833465XF。
法定代表人:杜勇。
被告:杜勇,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东莞市鼎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杜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审 判 长 方 印
人民陪审员 刘琦琪
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倩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