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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278号

东莞市鼎族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杜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4-10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鼎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杜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6278号

原告:东莞市鼎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金朗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00732766。

法定代表人:蔡日通。

委托代理人:李柏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龙湖28区A-05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258833465XF。

法定代表人:杜勇。

被告:杜勇,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东莞市鼎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杜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审 判 长  方 印

人民陪审员  刘琦琪

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倩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