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108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金桥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利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博文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金桥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博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金桥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桥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桥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桥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