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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园初字第222号

济南市天桥区富通木材经销处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富通木材经销处,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赵金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222号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富通木材经销处,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郑美和,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殷吉贵,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夏书强,经理。被告赵金胜,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富通木材经销处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富通木材经销处于2016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金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富通木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富通木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富通木材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郭 怡

审 判 员  曹新建

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