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404号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法定代表人赵天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世才,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杨小平,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由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梅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