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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392号

宋宗权与鱼立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宗权,鱼立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宋宗权,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被执行人鱼立勋,男,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金陵寺镇。宋宗权与鱼立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货款及利息102000元,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诉讼费2340元。本案执行费14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星

审判员  赵民权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丹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