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3708号
原告:方权。
被告:胡建正。
被告:胡航飞。
原告方权与被告胡建正、胡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濮丽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权、被告胡建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航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方权起诉称:2015年11月2日,被告胡建正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约定2015年12月1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胡航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自此下落不明。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建正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以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为止);2、被告胡航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方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胡建正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由被告胡航飞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胡建正答辩称:没有异议。被告胡建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胡航飞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胡建正质证认为:没有异议。被告胡杭飞未到庭质证,本院视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被告胡建正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息按月息0.02元计算,被告胡航飞对被告胡建正的上述借款、利息及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胡建正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胡航飞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建正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胡建正应按约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双方对借款利息有约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航飞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视为自愿为被告胡建正就本案所涉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航飞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建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权借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胡航飞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胡航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建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胡建正、胡航飞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濮丽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银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