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807号
原告:乔某某,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彤,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操场城街甲6号洪泰大厦四层。
负责人:李永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景政,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军,该单位职工。
原告乔欣瑶诉被告王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乔欣瑶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和解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欣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武抒琴
人民陪审员 杜 涛
人民陪审员 郝卫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温砚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