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942号之二
原告: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东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剑,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广,总经理。
原告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玉霞
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
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