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3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告李国阳、郑月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0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国阳、郑月珠支付欠款302787.8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暂无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3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代理
审判员 钟升祺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