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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2091号之一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华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华兵,陈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被执行人杨华兵,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小芳,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特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华兵、陈小芳共的坐落于义乌市工人西路124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华兵、陈小芳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工人西路124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第c00012748号、c00012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001-378**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永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