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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执233号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会祥、韩跃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会祥,韩跃军

裁判文书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233号申请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会祥,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跃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会祥、韩跃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会祥、韩跃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晓军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赵中浩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