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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刑初253号

呼某某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4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呼某,2016年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丽红、萨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4日13时许,鄂托克旗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受乌兰镇派出所移送的呼某涉嫌制造毒品案,并查获4颗圆柱型毒品疑似物,6颗圆饼型毒品疑似物、18袋袋装毒品疑似物液体、装有罂粟壳残渣及褐色液体的锅1只、电子称1个、装有黑色膏状物的玻璃罐头瓶1个。经鄂尔多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中4颗、6颗毒品疑似物分别重198克,371克,且均含有咖啡因、苯甲酸钠、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成分;18袋物品疑似物液体体积为2430毫升,含有咖啡因及苯甲酸钠成分,安钠咖浓度为20%;罂粟壳残渣中含有可待因、吗啡、罂粟碱成分。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呼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呼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在案查获的4颗圆柱型毒品疑似物,6颗圆饼型毒品疑似物、18袋袋装毒品疑似物液体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上事实,被告人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动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材料问题说明、残疾证明、书证、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呼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呼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李沁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明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