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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字第1591号

项振华与黄海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振华,黄海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字第1591号

原告:项振华(330726199004170314),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狮岩村丁岩坞1号。

被告:黄海韪(身份证号码330726199406223511),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花桥乡金坞村前进路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振华与被告黄海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75元,由原告项振华负担。

审 判 长  黄国振

审 判 员  郑霞芳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代

书 记员  张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