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字第1591号
原告:项振华(330726199004170314),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狮岩村丁岩坞1号。
被告:黄海韪(身份证号码330726199406223511),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花桥乡金坞村前进路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振华与被告黄海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75元,由原告项振华负担。
审 判 长 黄国振
审 判 员 郑霞芳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代
书 记员 张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