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282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彦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