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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282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282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彦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