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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543号

张磊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543号罪犯张磊,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济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附带民事赔偿共计50965.6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满日期为2025年9月4日。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请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积分为100分,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张磊多次采用刀砍、殴打、持械威胁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其没有缴纳罚金六万元,没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应从严掌握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吴金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