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10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清平,男。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峰,男,系湘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罗清平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罗清平一审提出诉讼请求,认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其2009年4月10日��2011年3月11日期间的低保账户内的低保款。在这期间,罗清平同时拥有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账户,一个用于发放低保款,一个用于发放直补款。一审法院虽就两份取款凭证进行笔迹鉴定,但用于鉴定的取款凭证没有明确为罗清平低保账户的取款凭证,两份取款凭证不能反映全部事实,并且鉴定机构对两份取款凭证上“罗清平”的签名作出了“一份是同一人书写,一份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对罗清平是否领取了其低保账户内的低保款的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清平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雪强
代理
审判员 胡东海
代理
审判员 何 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