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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2990号

游桂英与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游桂英,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后岑山第二居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权,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吕深良,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桂英,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审

被告: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后岑山第二居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廖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为与被上诉人游桂英、原审被告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元4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林军

审 判 员  韦红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小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胡晔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