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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855号

刘某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85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闫某,男,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军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