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志锋,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6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连育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育民,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锋与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86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已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尹胜虎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