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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恢91号

徐光友、李德芬与温道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光友,李德芬,温道平,刘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徐光友,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德芬,女,生于1970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温道平,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俊杰,男,生于2002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道平、刘俊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9093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