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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954号

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鲁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54号

原告:鲁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荣

代理

审判员  漆文意

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