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54号
原告:鲁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荣
代理
审判员 漆文意
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
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54号
原告:鲁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荣
代理
审判员 漆文意
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