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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172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与河南省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河南省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平舆县古槐办事处解放街56号。法人代表人董永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刘明理,该公司经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已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