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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117号

周开琪与四川宜宾口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开琪,四川宜宾口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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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1527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周开琪,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口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法定代表人张洪超,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开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口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口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口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口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开琪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口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周开琪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开琪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晓兵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果

代理

审判员  孙茂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