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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执552号

饶小庆、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小庆,魏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552号

申请人:饶小庆,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陈家塘44号一单元403室

被执行人:魏建军,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曹家村卢家75号》申请人饶小庆诉被执行人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衢龙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8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5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银翔

审 判 员  吴红平

代理

审判员  汪智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