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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1154号

程继源与孙华、王仁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继源,孙华,王仁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154号

原告:程继源。

委托代理人:王颢霖,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华。

被告:王仁宝(被告孙华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继源诉被告孙华、王仁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华、王仁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继源撤回对被告孙华、王仁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为4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思若

审 判 员  杨知慧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凤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