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154号
原告:程继源。
委托代理人:王颢霖,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华。
被告:王仁宝(被告孙华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继源诉被告孙华、王仁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华、王仁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继源撤回对被告孙华、王仁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为4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思若
审 判 员 杨知慧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凤琳 微信公众号“”